哈尔滨威斯尼斯人5158cc(中国)有限公司章程
序 言
哈尔滨威斯尼斯人5158cc(中国)有限公司始建于1952年,是中国第一所多科性威斯尼斯人5158cc(中国)有限公司。2000年10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黑龙江商学院和黑龙江财政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十所大学之一,2012年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建设院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系全校教职工、学生共同约定而建立,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威斯尼斯人5158cc(中国)有限公司,简称为“哈商大”;英文名称为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缩写为“HUC”,学校网址是http//:www.hrbcu.edu.cn。
第三条 学校校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设有松北和道里两个校区。法定住所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学海街1号,道里校区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138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自主调整办学场所。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招生、学科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现代教育理念为先导,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建设商科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立足区域和行业,面向全国,培养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创业能力较强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为经济建设与社会进步提供智力支持,推动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
第六条 学校以经管学科为主,坚持经管法融合,商工结合,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突出优势学科,加强基础理论与交叉学科,适度增设社会亟需的新兴学科,重点发展应用学科专业。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或专业门类,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符合国情、校情的科学规范的质量标准和多元化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学科专业建设动态监控体系和预警退出机制、科研质量保障体系和科研考核激励机制。
第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体,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实际,适度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及多种形式的学历、非学历培训教育。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标准,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条 学校依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根据黑龙江省核定的招生计划,自主调整专业招生比例。建立多样化评价体系,依法自主选拔人才。制定并公布学校招生章程,公开、公平、公正地择优录取。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向对社会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黑龙江省管理为主、中央与地方共建,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履行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等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学校享有指导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等职权。
第十三条 举办者制定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要,依据举办者制定的教育教学质量标准,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与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遵从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的信息公开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威斯尼斯人5158cc(中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保障师生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的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会议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
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主持党委经常工作,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常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常委会议事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与会者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常委的意见对议题作出决定,涉及重大问题可实行正式参会人员投票表决办法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威斯尼斯人5158cc(中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由学校举办者任免。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重要行政事项。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分管校领导在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经校长审定后,正式确定为校长办公会议题。校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会议决议。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科学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设置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保障服务等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学院及学校直属的研究院、基地、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实施单位,在法律规定和学校授权范围内依照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
党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教职工和学生等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由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其设立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及其章程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管理。
学校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委员总数为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下列事务在提交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其他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学术事务。
各学科根据需要,组建学科学术委员会。学科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参照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负责本学科学术事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和决策,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作出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和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三)审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相近学科或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重要事项的研究、指导和审议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主任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各类、各层次教育教学发展规划,审议人才培养与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与措施,为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二)研究、论证、审议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指导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和团队建设等工作。
(三)审议关于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审定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四)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基本状态数据,研究人才培养质量问题和质量改进、保障措施。
(五)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学校对教学工作有实质影响的各类政策和工作规定。
(六)审议重要的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制度。
(七)讨论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审议学校教学经费预算和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讨论由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各二级教学单位组建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参照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指导本单位教学工作。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部、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评议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依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在加强监察、审计和法律监督的同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支持和鼓励群团组织、民主党派、师生个人及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民主监督。
第四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按照学科门类相近、相关原则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学院可设教研室、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院长在学校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汇报工作。
学院院长或学校直属的研究院、基地、中心和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按照组织程序任免。
第三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学院党组织负责本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等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对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会议议题,并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至少应每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五条 学院成立二级教代会和学代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的研究院、基地、中心等直属科研机构或学术组织,是学校推进学科交叉与融合,打造学科高地和科研高峰的重要载体,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或由学校依其职能赋予相关的职责和职权。学校根据机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四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出国(境)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参与国际合作,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
(四)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并领取相应薪酬。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拒绝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进行岗位聘任。学校实行以聘用合同为基础的岗位聘用制度,与教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根据聘任合同,开展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与现代大学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构建以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课时费以及其他绩效奖励相结合的薪酬体系。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进修、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重大贡献、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科技成果转化等奖励办法,对为国家、社会和学校做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第二节 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和称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依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岗位等。
(四)获得心理健康指导、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七)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的利益。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努力学习与实践,完成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拒绝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预警与退出机制,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和撤销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受理机构,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与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在法律、法规、规章、学校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按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席、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有关的各种学校会议。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学校团委负责受理和审查。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学位。
第五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合法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用于办学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公开与绩效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监察制度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校内二级核算部门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负责人向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属国家所有。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等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配置和处置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学校资产配置以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科学配置学校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对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合理利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施校园基本建设的科学规划,按规划内容确定建设项目,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优化校区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完善后勤运转和保障体系,提升后勤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自身办学资源和学科专业特色优势,主动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加强与政府、行业的沟通与合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共建研究基地和实践基地,提供咨询论证、技术支持服务,互聘人员、互用设施、共享资源和联合培养学生等,努力服务社会。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和教育合作,推进教育国际化。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哈尔滨威斯尼斯人5158cc(中国)有限公司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理事会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对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加强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丰富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的方式与途径;就学校发展规划、学校章程修订案、重大改革举措等提出建议;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供咨询意见;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
理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办学相关方面代表组成。理事会实行例会制度,或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理事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原则,保障各方面代表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形成共识。
第六十九条 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体现者,是支撑学校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力量。学校建立哈尔滨威斯尼斯人5158cc(中国)有限公司校友总会并在各地区成立校友分会。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与校友的沟通与联系,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关心、支持校友事业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学校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支持、参与学校发展和建设。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注册设立哈尔滨威斯尼斯人5158cc(中国)有限公司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的捐赠,支持、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自身章程开展活动。教育发展基金会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资金和接受社会捐赠,用于改善教学条件、资助科学研究、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等项目。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 文化特色与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训为“求真至善、修德允能”。
第七十二条 学校以“大商大雅”为文化特色,秉承“大商铸才,大雅育人,商雅兼备,经世济民”的人才培养理念,弘扬儒家传统文化,突出学生诚信教育,铸就诚信商魂,打造现代儒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标识整体造型为圆形,内环为“商大”篆字,外环上部为校名英文全称“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下部为学校的建校年份“1952”,颜色为绿色,基准色值:CMYK(90,40,100,35)。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绿色,旗面中心为学校标识,下部为学校中文名称“哈尔滨威斯尼斯人5158cc(中国)有限公司”。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曲振涛作词、声洋作曲的《诚信歌》。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10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凡学校教职工、学生均以签约形式作出同意并遵守本章程之承诺。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授权其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